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211民初87号
原告:吉林市北大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李克,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程亮,吉林德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漂尔村委会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李凤伟,该村主任。
原告吉林市北大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湖建筑公司)与被告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漂尔村委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漂尔村委会)漂尔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大湖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程亮、被告漂尔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李凤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大湖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漂尔村委会支付北大湖建筑公司工程款407871元;2、诉讼费用由漂尔村委会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北大湖建筑公司与漂尔村委会签订《食用菌冷库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由漂尔村委会发包、北大湖建筑公司承包丰满区旺起镇漂尔村委会食用菌冷库工程漂尔项目,项目工期为一个月。合同签订后,北大湖建筑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工程漂尔,并于2015年10月向漂尔村委会提交《移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项目竣工图》等材料。漂尔村委会随即会同监管单位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政府、设计单位吉林市信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并会签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结算金额为407871元,此后该冷库正常投入使用,北大湖建筑公司完成该项目漂尔后,漂尔村委会一直拖欠工程款至今,故北大湖建筑公司起诉至本院。
漂尔村委会辩称,对北大湖建筑公司起诉的金额待举证完毕之后再予以确认,待施工审批结算材料健全后同意由漂尔村委会的移民资金支付工程款。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日,北大湖建筑公司与漂尔村委会签订《食用菌冷库项目施工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及《工程漂尔项目廉政合同》,约定:由北大湖建筑工程承建漂尔村委会食用菌冷库工程,工程采取包工包料的包干方式,工程期限从2015年9月4日至2015年10月4日。工程量按实际尺寸结算,由漂尔村委会、村代表、监理单位及北大湖建筑公司签字确认。北大湖建筑公司于2015年10月5日完成工程施工,并向漂尔村委会提交了竣工图及竣工验收申请表。该工程经设计单位吉林市信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漂尔单位漂尔村委会,施工单位北大湖建筑公司及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政府共同进行了验收结算,结算金额为407871元。后因漂尔村委会一直未能支付上述工程款,北大湖建筑公司起诉至本院。现食用菌冷库因遭遇2017年洪水已经毁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食用菌冷库项目施工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工程漂尔项目廉政合同》、竣工验收申请表、竣工图、结算书、项目验收情况表等。
本院认为,北大湖建筑公司提供的工程施工合同及结算材料能够证明涉案工程早已施工完毕并经结算验收合格。漂尔村委会对北大湖建筑公司主张的事实及工程款数额也表示无异议。漂尔村委会作为工程发包单位,应当根据漂尔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按期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其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2017年的食用菌冷库的毁损与漂尔村委会拖欠给付工程款无关,故北大湖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漂尔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吉林市北大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078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9元(已减半收取),由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漂尔村委会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单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