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执监1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北大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北大湖经济开发区24-12-10-113。
法定代表人:李克,经理。
被执行人:吉化第二小学校,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铁东街营口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康颖新,校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北大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化第二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吉林仲裁委员会[2020]吉仲裁字第0075号裁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指定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行。现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因执行困难,报请本院执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5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执行,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仲裁委员会[2020]吉仲裁字第0075号裁决由本院执行。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毅韬
审判员 季海滨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马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