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04民初2413号
原告:吉林铁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湘潭街9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吉林市北大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北大湖经济开发区24-12-10-11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铁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北大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吉林铁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意向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铁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9.00元由原告吉林铁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