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泵制造有限公司

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8769号 原告: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独山大道18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500弄23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