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20民初11666号之四
申请人:上海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500弄23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水泵制造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浏翔公路5555号1幢1号厂房第一垮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迅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水泵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11666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