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泵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20民初11666号之二 原告:上海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500弄2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浏翔公路5555号1幢1号厂房第一垮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迅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的原因,本院无法正常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