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20民初11666号之三
原告:上海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500弄23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浏翔公路5555号1幢1号厂房第一垮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迅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