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4民初7816号之一
申请人:上***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仪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上***仪表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以(2023)沪0114财保56号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水泵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844.44元。申请人上***仪表有限公司已与被申请人上海水泵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申请撤诉,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水泵制造有限公司全部被冻结银行账号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仪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水泵制造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