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泵制造有限公司

上某某仪表有限公司与上海水泵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4财保56号 申请人:上***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静塘路988号2幢J586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500弄230号。 法定代表人:***。 因申请人上***仪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水泵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现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6,844.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水泵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6,844.44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788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