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0957号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200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山东泰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