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0957号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200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山东泰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