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6民初7451号之一
原告:昆山市佳禾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花园路**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宁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冶山街道青龙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昆山市佳禾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宁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昆山市佳禾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宁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昆山市佳禾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宁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佳禾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宁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26元,减半收取为5513元、诉讼财产保全费4634元,合计10147元,由原告昆山市佳禾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