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2)沪0104民初901号
原告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博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书记员万冯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