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9036号之一
原告:***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北领地C-7号楼一层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先发,男,***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锋,男,***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贵州鑫焱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小车河街道办事处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R-2区第2栋(2)1单元14层3号房[小车河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翟红星,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江路333号41幢5、6楼。
法定代表人:马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巍,女,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鑫焱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