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贵州鑫焱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9036号
申请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北领地C-7号楼一层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先发,男,***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锋,男,***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贵州鑫焱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小车河街道办事处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R-2区第2栋(2)1单元14层3号房[小车河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翟红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江路333号41幢5、6楼。
法定代表人:马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巍,女,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鑫焱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22)沪0104民初9036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贵州鑫焱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现申请人撤回(2022)沪0104民初9036号案件的起诉,故本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贵州鑫焱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59,745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