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781民初2516号
原告:***,男,1966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原告:***,男,1970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被告: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松原市冠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吉林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市冠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二原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工程款277160.00元,并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15.4计息,暂计起诉之日止利息为210000.00元,本息合计487160.00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传媒扶余分公司承建的农网光纤入户工程,扶余分公司将扶余市增盛镇17个行政村和扶余市新站乡16个行政村光纤入户工程发包给吉林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扶余分公司又将扶余市陶***12个自然屯埋杆、架线、挂光缆等工程发包给松原市冠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5月28日原告与松原市冠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了施工任务,被告拖欠工程款迟迟未付,后因农民工上访第三被告才于2020年7月29日勉强支付了农民工工资,尚欠工程款始终未有给付,无奈才诉至人民法院,原告请求人民法院能按原告的上列请求依法公断,并判决三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被告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吉林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市冠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吉林省宏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开庭传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4元,由本院退还给***、***。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