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781民初3517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扶余市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住所地:吉林省扶余市春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3月27日生,汉族,职员,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被告: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住
住所地:上海市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7月9日生,汉族,职员,现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松原市冠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住
住所地:吉林省扶余市东北街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海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住
住所地:黑龙江省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扶余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5月2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址: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扶余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分公司(以下简称吉视传媒公司)、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松原市冠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成公司)、大庆市海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英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吉视传媒公司委托代理人**、大唐公司委托代理人**、冠成公司委托代理人***、海英公司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5月18日,原告经朋友***介绍领工人施工吉视传媒公司新源镇的26个村屯光纤入户新建工程,其中有18个村屯由原告施工完成,所欠工资34000元有签字确认。其余8个村屯由大唐公司的分包公司冠成公司下属承包人***完成,8个村屯工程款归***所得,干活是原告领着工人完成,工人工资已付一部分还差15000元未付,原告所为***干的8个村屯工资一分未付。注:原告从2018年10月28日领着工人施工到2019年1月19日完工,共计56天,日工资300,共计16800元,有施工明细日期有跟***聊天记录为证,施工人为证。8个村屯名称,大五号村,大四号屯,小五号村,大团山屯,小团山屯,前行家屯,***,***树屯。有施工负责人***签字确认单。因总承包中标单位大唐公司将吉视传媒公司农网新源镇26个村屯光纤入户新建工程分包给没有通信资质的冠成公司施工,冠成公司又层层分包,导致分包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上述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原告农民工工资50800元及利息3048元(利息按银行年利率6%)及赔偿金25400元。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公司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另行追偿。
被告吉视传媒公司辩称,其与大唐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的,不欠大唐公司款项了。工程已经验收完毕并交付使用了。原告无权要求其给付劳务款。
被告大唐公司辩称,原告跟其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其只跟冠成公司有劳务合同关系,大唐公司上家是吉视传媒公司,吉视传媒公司是发包方,我们中标承包后又包给冠成公司,我们是劳务合作关系,冠成公司往下承包发包我们不清楚。按照合同要求我们该给付的款项都已给付,我们不欠薪,吉视传媒公司按照合同支付了劳务款,我们也按合同给冠成公司劳务款。
被告冠成公司辩称,冠成公司是从大唐公司承包的工程,是扶余市光纤入户工程,冠成又把新源镇26个村屯承包给海英公司,海英公司下边的分包合同我们不知情,工程款都支付给海英公司了都结算完了。后续如何付款其不知情。
被告海英公司辩称,本案不是劳务合同关系,海英公司承接冠成公司光纤入户工程后,将其中新源镇的十八个村屯立油杆,挂光缆、**缆人工承包给***,双方约定施工中的材料由***派人去吉视传媒指定的地点领取油杆及光缆线,按施工进度,海英公司已支付了人工费,经结算后,现欠***工程款34000元,2019年10月24日,双方对已付工程款及尾欠工程款进行了核算,同时约定核对施工所有材料后两个月内给付余下的欠款。所有的工程中***领取了2437棵油杆实际使用1741棵,696棵未使用也未返还,其中还有五捆光缆线也在原告处未返还,因此双方才约定材料和事后给付余下的工程款。因原告对工程款进行起诉,被告认为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请求,因此要求反诉。要求原告返还油杆696棵,返还光缆线5捆。有材料单可以结算事实清楚。因原告未将剩余材料返还,发包公司有部分工程款也没有给***公司,材料款远远超过原告诉讼标的。因此要求反诉。26个村屯都包给海英公司,剩余八个是海英公司自己找人干的。原告去领取材料,海英公司和***之间没有合同,就是干人工活,光缆按米计算人工费。
被告***辩称,***是海英公司现场负责人,其从事职务行为,不应当承担给付义务。
经审理查明,吉视传媒于2018年4月27日将吉视传媒扶余分公司关于新源镇26个村屯农网光纤入户改造工程发包给大唐公司,随后大唐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冠成公司,后冠成公司将该工程又转包给海英公司(***为大庆项目经理),并分别签订了发包、转包合同,海英公司将该工程承包给原告***等人施工(劳务)。发包及转包合同约定由发包方向承包方供应施工材料及约定材料相关权利义务。施工过程中实际由***领取材料并在施工中使用。现施工已结束并经验收合格。施工款按合同约定扣留10%。发包方吉视传媒公司按承包、转包次序给付至冠成公司。冠成公司按合同约定把全部工程款509520元支付给了海英公司。海英公司以***未按约定结算材料(领取与实际使用差额)款为由,拒付其劳务报酬34000元。另原告主张8个村屯劳务报酬16800元无直接、有效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庭审陈述、吉视传媒扶余分公司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领取统计表一份、委托书一份、冠成建筑公司施工合同一份、施工中领料单、***一份等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吉视传媒公司将建设工程发包至具有相关资质的大唐公司,未设定禁止转包,继而由大唐公司顺序转包至具有相关资质的冠成公司、海英公司,并由原告等人提供劳务施工,之间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劳务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有效成立。***为大庆项目经理,其行为属职务行为,本案中不属于适格主体,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材料由发包方吉视传媒公司提供供应,权利主体应为吉视传媒公司,就***材料领取、管理、使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主体责任又无相关约定,故海英公司与原告***签定结算材料后给付劳务报酬的书面单据的效力,因材料权利主体为吉视传媒、对施工材料流转使用过程中的责任及责任主体不清而不能认定;吉视传媒公司至海英公司间发包、转包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与原告***主诉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不同,建设施工材料虽与原告***相关,但其流转过程中发放、领取、监管、使用等权利义务及主体责任非全部归结至劳务合同关系中。故海英公司对抗原告***请求支付劳务报酬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冠成公司已向海英公司全额支付了工程施工价款,依据合同相对原则,海英公司应依据劳务合同关系给付原告***作为劳动者的劳务报酬;其材料结算应由权利主体依照相应法律关系、合同约定和材料流转过程中确立的主体责任另案主张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庆市海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劳务报酬人民币340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分公司、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松原市冠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
如未按以上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1元,由被告大庆市海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