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8486号
原告: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江路333号41幢5、6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王**,女,198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张 利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