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8486号 原告: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江路333号41幢5、6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王**,女,198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张 利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