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3031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江路333号41幢5、6楼。 被告: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168号1室。 被告:***,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2023年5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计20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