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3031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江路333号41幢5、6楼。
被告: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168号1室。
被告:***,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2023年5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计20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