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29098号
原告:***飞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新兴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江路333号41幢5.6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黄河大道1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飞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讯公司)与被告上海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大唐公司)、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广电河北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
***飞讯公司诉称,2018年,河北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中国广电河北公司的曾用名)与上海大唐公司签订了《河北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专项资金双向网络改造工程(新乐市XX乡机房、正莫机房、***机房、大岳镇机房、马头铺镇机房、协神乡机房、木村乡机房、职中机房)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合同约定,由上海大唐公司完成新乐市(XX乡、正莫、***、大岳镇、马头铺镇、协神乡房木村乡、职中机房)所辖区域的**敷设、栽杆、设备安装、****的敷设等,合同总价1,094,117元,最终结算以投标文件中各施工项目单价为准,根据实际施工总量计算总价。随后,上海大唐公司与***飞讯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协议》。合同约定,***飞讯公司负责新乐市(XX乡、正莫、***、大岳镇、马头铺镇、协神乡房木村乡、职中机房)标段的施工项目及总施工量和图纸范围内全部工程施工,**的敷设、栽杆、设备安装,****的敷设等;总价款为1,094,117元。***飞讯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正式开工,并派驻***和***作为涉案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该工程的施工。2019年3月30日完工并交付业主方使用。2019年5月3日,建设单位所属县公司、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组织完成验收。2019年9月13日,经过建设单位委托的机构审计最后确定总价为833,187.21元。上海大唐公司、中国广电河北公司尚欠258,272.87元未支付。经多次催告无果后,***飞讯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上海大唐公司、中国广电河北公司向***飞讯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58,272.87元,并以258,272.87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工程款利息标准支付实际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
经查,2018年,中国广电河北公司(甲方,签约时用名:河北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大唐公司(乙方)签订了涉案合同。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分公司专项资金双向网络改造工程新乐市(XX乡、正莫、***、大岳镇、马头铺镇、协神乡、木村乡、职中机房)。2.工程地点:新乐市(XX乡、正莫、***、大岳镇、马头铺镇、协神乡、木村乡、职中机房)所辖区域。3.工程范围和内容:(1)该标段施工项目及总施工量和图纸范围内全部工程施工;(2)**的敷设、栽杆、设备安装,****敷设等。4.材料供应:甲方负责提供工程建设所需材料。5.工程期限:2018年5月15日前完成全部工程。6.合同总价:¥1,094,117元,大写壹佰零玖万肆仟壹佰壹拾柒元整。最终结算以投标文件中各施工项目单价为准,根据实际施工总量计算总价。随后,上海大唐公司(甲方)与***飞讯公司(乙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协议》。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河北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专项资金双向网络改造工程(新乐市XX乡机房、正莫机房、***机房、大岳镇机房、马头铺镇机房、协神乡机房、木村乡机房、职中机房)施工项目。2.工程地点:新乐市(XX乡、正莫、***、大岳镇、马头铺镇、协神乡、木村乡、职中机房)所辖区域。3.工作内容:(1)该标段施工项目及总施工量和图纸范围内全部工程施工;(2)**的敷设、栽杆、设备安装,****敷设等。4.本工程合同金额暂定为[中标框架合同金额]1,094,117元(含税)。根据甲方与项目建设方结算价、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工作量、乙方承诺的折扣率计算,最终付款金额以实际结算为准。5.争议和仲裁: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上海大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中国广电河北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明显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不应是承揽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是否为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需根据合同内容及双方主要争议来确定。本案中,中国广电河北公司与上海大唐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涉及**的敷设、栽杆、设备安装,****敷设等,应认定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上海大唐公司与***飞讯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协议》的工程名称、地点、内容均与涉案合同相关约定一致,应认定为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根据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本案应由建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海大唐公司与***飞讯公司约定由上海大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无效。
综上,中国广电河北公司所提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移送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