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402执114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广亿通信有限公司,住吉林省
被执行人:辽源市兆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辽源市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广亿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市兆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02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广亿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12月0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是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提示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需承担的法律风险。
二是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