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安富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亭苑社区居委会与苏州安富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91民初5259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亭苑社区居委会,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亭苑小区。
负责人:钱进,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洁,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安富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旺吴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范龙,江苏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亭苑社区居委会与被告苏州安富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亭苑社区居委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772元,减半收取计18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蓓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