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安富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泾峰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苏州安富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执134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泾峰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泾峰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培元。
委托代理人:陆小明,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安富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旺吴路**。
法定代表人:李振华,该公司总经理。
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泾峰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苏州安富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06民初4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安富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泾峰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使用费人民币1192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76元,由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泾峰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人民币534元,由苏州安富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342元。因苏州安富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泾峰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支付12054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标的120542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708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2月,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2.2021年2月23日、3月11日、5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证券、银行存款、工商、车辆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
4.2021年4月,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2021年5月19日,本院将执行进程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执行到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李跃辉
审判员  王长栋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