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藁民初字第02904号
原告:马某。
被告: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高新区海河道。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热电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靳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马某诉被告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热电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