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热电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石民立终字第00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峡路1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街20号。
负责人***。
上诉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热电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2014)藁民初字第029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热电有限公司称,原告同时将丰瑞公司与其一并列为被告,违反了丰瑞公司与其的意思自治约定管辖,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热电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丰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虽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不是二者施工合同的当事人,该仲裁条款对其没有法律约束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