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星塘建设有限公司

2440昆山长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星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3民初2440号
原告昆山长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星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昆山长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山长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14元,减半收取计12757元,保全费17757元,由原告昆山长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秋婷
书记员  周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