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世纪图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204执2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疆世纪图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门户路111-311号。
法定代表人:马尚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世纪图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4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案款3,378,40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签收但未申报财产。
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均已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本院予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车辆、不动产等登记信息。
经委托被执行人登记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走访调查,被执行人在成都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飞
审判员 王   立   博
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吐鲁甫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