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21民初3020号
原告:毕节市**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威***事务所律师。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草堤村青巴垭口3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076043103B。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威***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597636XU。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彬,贵州奢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毕节市**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结束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毕节市**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节市**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0元,退回原告毕节市**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