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民终9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乐业巷36号1栋1单元2-4层,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7091416955。
法定代表人:汪淑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倩,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芳,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84年3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江宁,男,生于1976年4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上诉人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戴江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0802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向本院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书,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其不符合诉讼费用缓交的条件,于2021年7月26日向其上诉状和委托授权书中载明的地址邮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因地址变更导致邮件被退回。2021年10月8日,本院再次向其新地址邮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同年10月11日,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收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超
审 判 员  苟小洲
审 判 员  王仲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龙 伟
书 记 员  徐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