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执68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
曹安公路4255号、4287号。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毅,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
区乐业巷36号1栋1单元2-4层。
法定代表人:汪淑华,该公司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2民初4577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支付货款10500元、案件受理费44元、执行费5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查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4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受理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该情况已通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0)川1402民初457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中止情形消失的,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