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9316号
原告:成都安力科技有限公司遵义市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镇民主村(原3264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560945600U。
负责人:刘仕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强,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4年12月15日生,汉族,重庆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唐可维,男,1969年11月22日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大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义友,男,1972年4月21日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乐业巷36号1栋1单元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7091416955。
法定代表人:汪淑华。
原告成都安力科技有限公司遵义市分公司与被告***、唐可维、汪义友、第三人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原告成都安力科技有限公司遵义市分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诉讼,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安力科技有限公司遵义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安力科技有限公司遵义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莫红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 倢
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