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3民初2777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乐业巷36号1栋1单元2-4层。
法定代表人:汪淑华。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16.00元,减半收取计40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 道 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任会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