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33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乐业巷36号1栋1单元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7091416955。
法定代表人:汪淑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乐山亚鑫实业有限公司,住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97880358R。
法定代表人:陈文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乐山亚鑫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1民终1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乐山亚鑫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
经网络查询与传统查询,被执行人乐山亚鑫实业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处有续建工程款。本院依法向第三人马边大西洋能源产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第三人予以协助执行1975308.79元。第三人马边大西洋能源产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协助执行180万元,余款未能协助执行理由为,申请人申请保全金额为180万元,且被执行人乐山亚鑫实业有限公司在其处的续建工程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按照诉讼费收取管理相关规定,本院本次收取一审诉讼费30504.91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受理费31391.88元,本次执行费按执行到位标的比例收取20400元,余款1712703.21元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转付申请人,除此之外未查的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土地、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次尚有195708.79元未执行到位,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的法律后果。申请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敏
审判员 王 君 林
审判员 介洛小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华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