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33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乐业巷36号1栋1单元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7091416955。

法定代表人:汪淑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乐山亚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97880358R。

法定代表人:陈文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乐山亚鑫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1民终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时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第三人马边大西洋能源产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享有的续建工程变卖价款。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向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三人向本院称,因本案与本院受理执行的(2021)川1133执110号、(2021)川1133执112号同时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而被执行人在其处的工程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本院同意,将该款项支付至(2021)川1133执110号案件中。本案申请人、第三人张成明、王贵清一致同意按照债权比例分配,本院同时收取了本案执行费2049元,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向申请人支付148977.98元,尚有148330.93元未执行到位。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同时将本案执行情况向申请人反馈后,申请人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卫东

审判员  彭 敏

审判员  谢 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华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