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1执144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崇州市科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四川青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
法定代表人:程吉德,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崇州市科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青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法院作出的(2014)都江民初字第335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856,485.00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10,965.00元。本院于2020年08月04日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前述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应收补偿款,目前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及相应证据,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勇
审判员 刘忠明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