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科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崇州市科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7执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崇州市科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72539779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终3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崇州市科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同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崇州市科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以下法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工程款3177495.24元及利息(自2010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垫付的诉讼费29277元及鉴定费40000元;三、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52044.0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反馈,被执行四川省崇州市科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共计55471元,无其他财产信息,本院遂对上述款项进行扣划,并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2、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崇州市科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崇州市崇阳镇面积为1466.74平方米的商业用地使用权,土地权证号为:崇国用(2003)字第10789号,但该土地暂时无法进行处置; 3、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崇州市科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于同年11月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对所查封的被执行人四川省崇州市科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土地尚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该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遂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余 凯 书 记 员   秦 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