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6民初6286号
原告:重庆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
负责人:熊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某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686元,均由原告重庆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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