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4民初1361号
原告:四川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单元15层1508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女,199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原告四川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2021年10月14日,原告四川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5元,由原告四川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