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0823执586号
***、四川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823民初17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合计33442.7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四川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3442.79元(含执行费400.00元),案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20)川0823民初17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