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0823执459号
***、四川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823民初173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375.00元、支付钢材款380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四川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493.00元(含执行费)至剑阁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案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19)川0823民初173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