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民申5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8月4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忠,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忠,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县玄滩镇。
法定代表人:易定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男,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28民终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陈 鸿
审 判 员  王 芳
审 判 员  陈晓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范人文
书 记 员  铁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