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景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6民初1705号
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XX镇。
法定代表人:易某某,董事长。
被告:彭某某,男,196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XX镇XX街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海鹏,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XX路XX号XX栋XX层XX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XX乡XX村XX组XX号。
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彭某某、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
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垫付款4264694.35元;2.判令被告以4264694.35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9日起按年利率15.1%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至还清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承担上述款项的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4年1月3日与陕西盛莅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西域上品1#楼”建筑施工合同。2014年1月6日,被告要求自负盈亏负责项目的建设施工,于是向原告出具了《保证书》、《项目经理管理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承诺“由其自己组织施工、自负盈亏、承担该项目的一切经济责任”。后被告便组织施工,施工至2015年12月28日,工程因多方原因停工。停工后,被告不积极解决停工问题,四处躲避,因该工程拖欠的各种款项的诉讼至2020年7月劳务队执行完毕,给原告造成为其垫付款项20908257.80元。该工程停工后,由于一直诉讼不断,在2017年7月经泸县玄滩派出所找到被告彭某某后双方进行了一次对账,截止2017年7月25日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已为其垫付15134339.80元,对账时尚有多个案件未结案和起诉,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其担保。此后,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向项目甲方追偿的工程款仅为11043563.45元。经计算,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还为被告彭某某经营的该项目垫付款项4264694.35元,给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告以追偿权纠纷案由诉至本院,该案被告彭某某住所地系四川省邻水县、被告四川景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系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张景权住所地系四川省中江县,上述地区均有管辖权,加之原告住所地系四川省泸县,为方便诉讼,有利纠纷解决,此案宜由被告彭某某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赵二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晓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