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民初8号
原告:***,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县,现住西安市新城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市,办公场所地址:四川省泸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5768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盛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蒲城县十字向南1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7828072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科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盛莅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后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和对其民
事权益以及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915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谦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邢当当
书 记 员 史 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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