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1113执135号
***、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与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4268.76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1014元。执行中,现被执行人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75287.76元,本院退付申请执行人***74268.76元,缴纳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1014元,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