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市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某某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82民初449号
原告:**,女,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和岸,四川法典(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男,1982年6月5日出生,彝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成都市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街道二环路东南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哈、成都市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当事人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