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7民初9816号之一
原告:成都市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二环路东南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北星艺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南街(望江路街办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市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北星艺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原告成都市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81元,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计6990.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90.5元,由原告成都市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阎素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