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71执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光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郫县红光镇成灌路西段****附**附**附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5107767XK。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2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执行人:四川蒙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内6443755。
法定代表人:彭罡。
被执行人:四川蒙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棕南正街阳光花园****2264109。
法定代表人:彭罡。
被执行人:彭罡,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彭元述,男,195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0年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彭芳,女,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周兰,女,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光支行与被执行人四川蒙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蒙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彭罡、***、***、***、彭芳、***、*周兰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光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媛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