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蒙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光支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41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4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彦霖,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威,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光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成灌路西段****附**附**附3。

负责人:陈欣蔚,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女,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平,男,该支行员工。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蒙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道中四段**。

法定代表人:彭罡,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蒙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棕南正街阳光花园****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彭罡,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罡,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建英,女,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学斌,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周兰,女,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元述,男,195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淑云,女,195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芳,女,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光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红光支行),一审被告四川蒙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特新能源公司)、四川蒙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彭罡、王建英、刘学斌、王周兰、彭元述、李淑云、彭芳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1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已经查明,案涉房屋购房款是刘洪福(刘学斌之父,***之夫)单位分配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房屋拆迁所得,在购买案涉房屋前,刘洪福、***、刘学斌、王周兰共同签署《房屋购买决定》,约定每人出资25%。刘洪福去世后,案涉房屋变成***、刘学斌、王周兰按份共有。***拥有案涉房屋37.5%的份额。即使***没有登记名字,也并不影响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对案涉房屋享有共有权。刘学斌、王周兰未将案涉房屋抵押事宜告知***,故对于***享有的案涉房屋37.5%的部分,抵押无效,不应当予以强制执行。且原审法院已经查明***无其他房屋居住,作为80多岁的老人,强制执行将导致***居无定所,难以维持生计。农商行红光支行二审提交的《承诺书》《承诺函》,不属于新证据,二审法院采纳是错误的。而且《承诺书》《承诺函》是农商行红光支行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不能据此认定案涉房屋的所有人只有刘学斌、王周兰。

农商行红光支行提交书面意见称,***混淆了物权和债权的概念。如果***认为其权利受到了损害,应当向刘学斌、王周兰主张。***对刘学斌、王周兰享有的债权也不能优先于担保物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案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其再审申请事由和理由均不成立。具体评析如下:

尽管案涉房屋的购房款来源于***之夫刘洪福的房屋拆迁款,***对于该拆迁款享有民事权益,但房屋的购房款来源与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必然联系。案涉房屋由刘学斌、王周兰向成都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购买,***自愿用拆迁款支付购房款,并且未作为共同所有权人登记在房屋权属证书上,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刘学斌、王周兰名下,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农商行红光支行与刘学斌、王周兰就案涉房屋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有理由相信刘学斌、王周兰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案涉房屋享有处分权。故《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农商行红光支行对案涉房屋享有抵押权。原审判决准许继续执行案涉房屋,并无不当。二审法院虽然将蒙特新能源公司、彭罡、王建英、刘学斌、王周兰签署的《承诺书》以及彭罡、王建英、刘学斌、王周兰签署的《承诺函》内容作为查明的事实,但未在说理部分引用上述证据,《承诺书》《承诺函》并非认定本案基本事实的证据,且无论二审法院是否采信《承诺书》《承诺函》,均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亦不会导致本案进入再审。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叶 欢

审判员 冯文生

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余鑫

书记员隋艳红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