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执62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8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四川蒙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棕南正街阳光花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眉山有机联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山县青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成。
被执行人四川蒙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道中四段**。
法定代表人:**。
**与***、***、**、四川蒙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眉山有机联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蒙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55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20年8月7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5050665.74元。
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橡树林路166号5栋1**33楼3301号的房屋、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巷4号2栋6**1楼1号的房屋、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路××号××栋××**××楼××号的房屋,但上述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AG××××的汽车、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蒙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8××××的汽车、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蒙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J××××的汽车、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蒙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1××××的汽车、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眉山有机联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ZB××××的汽车,因无法查找车辆下落,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位案款5121.08元。本院还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得银行账户,但该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5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