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1执327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四川蒙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街阳光花园1号2栋。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四川蒙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0181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劳务费142,536.4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及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本院经“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及相应证据,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建
审判员 田 丹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