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5854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盛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希望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莉,四川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士贵,四川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鞍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翟晓明。
申请人四川盛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盛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申请人的财产在110万元的限额内进行保全、查封、限制其转让,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账号:51×××05),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成都分行,账号:43×××97),冻结期限为一年。
以上账户冻结限额共计为1100000元。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万 敏
书 记 员 干雪玲